城市公交卡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城市公交行业平稳运行,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公交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秀山县人民政府《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购买城市公共交通汽车客运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3〕133号)文件有关规定,杜绝违法、违纪、违规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由县财政给予实际运营补贴的范围:是指城市公交老年、残疾免费和学生8.8折优惠卡,持卡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县籍市民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身份证核定时间为准); (二)本县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残疾人(以县残联办理的残疾证为准); (三)本县籍在校中、小学生(以学校证明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卡人仅限本人乘坐秀山万方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源公交客运分公司1-9路城市公交车,非本人乘坐视为无效。 第四条 顺源公交公司对经营人员、驾乘人员、持卡人具体实施营运动态监督。 (一)持卡人 持卡人在补贴卡使用过程中由驾乘人员义务监督,补贴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当次乘车重复使用,如发现有持卡人违规、违纪使用行为,驾乘人员有权没收乘车卡并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由公司对其公交卡进行注销。 (二)经营、驾乘人员 驾乘人员若擅自收取他人补贴卡在运营车上恶意刷卡,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后的处理,由承包人或目标考核人全权承担;另公司对承包人或目标考核人发现一起,在扣除其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外,另对经营人员作出3000-5000元的违约处罚,对当事承包人或驾驶员(乘务员)作清退处理,纳入公司黑名单,终生在全公司内不得录用,并在全司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公交公司指定专人与工商银行进行对接,对刷卡数据(资金分配的依据)进行初审,对有疑问的车辆数据逐一进行核对(持卡人在同一车次在20分钟内有多次刷卡数据显示的,只能作一次数据上报,其次的刷卡数据予以清除),在初审好后报上级管理部门复审。 第六条 对初审情况有差距的车辆、承包人、驾驶员或乘务员应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查证属实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对运营人(承包人、驾驶员或乘务员)进行违约处理,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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