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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9 06: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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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养协议
消费者: (以下简称甲方)
养殖户: (以下简称乙方)
为推动城乡发展,倡导生态文明,促使市民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追求绿色健康食品探索新的生态休闲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生态猪认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圈舍内编号为的生态猪头提供给甲方认养,认养至生态猪出栏为止(出栏时间原则上为正月前),甲方提前认购乙方养殖的猪,要求该猪在饲养过程中不能喂养任何添加剂,饲料是纯自然的、简单的热水处理或经过物理加工过植物的根,茎,叶,籽实体。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安全、健康的成品猪,在饲养过程中,不添加任何添加剂,负责生态猪养殖期间的全程饲养粮食、青饲料,防疫免疫和养殖管理,为猪提供多样化饲料,尽职尽责地生产出优质、安全的猪肉,随时接受甲方实地查访。
三、生态猪认养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元定金(按协商价格定金为300元/头),作为支付农户购买猪仔的费用。
四、猪肉价格由甲乙两方协商制定,乙方认养生态猪的费用按出栏时的高于当地同期市场价元/斤的价格计算,并在乙方不违约的情况下,将乙方养成的猪(经过屠宰)以现金方式一次买走。付款时甲方将预付款扣除。
五、根据生态猪的长势和成熟情况乙方以网络、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甲方,乙方将猪养成后,按双方约定时间、方式合理安排时间屠宰,(如甲方需包装、配送,深加工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交售给甲方。
六、乙方按约定要求将猪养成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购买,乙方可终止合作协议,并将甲方所付预付款作为养殖户的补偿金。
七、如遇意外情况,比如所认养的猪因病死亡,或者出现其它意外情况,生态猪在养殖过程中如出现死亡由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所付定金,同时甲方可向政府申请不高于定金数额的扶持发展资金。(如果双方友好协商,也可以采取重新认养等方式妥善解决)。
八、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的事件及国家与地方的政策、法规、等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或中断履行,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部分或全部义务时,免除对方责任,已收取的费用,为实际履行部分,甲方予以退还给乙方。不可抗力消除时,双方可协商是否继续履行。
九、甲乙双方均应以积极态度进行合作,常联系,多沟通,勤来往,践行绿色健康消费,城乡良性互动。如有争议发生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村委会及大溪乡政府负责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法院申请裁决。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及大溪乡政府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若合同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则必须重新签订认养协议。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 方: 乙 方:
乡政府: 村委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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