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 关于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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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构建和谐、文明、宜居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秀山县公安局起草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5月29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或邮件的方式反馈至秀山县公安局。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2019年5月24日

联系人:杨阳联系电话:76036017
邮箱地址:1105257075@qq.com
附件:
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rar (18.03 K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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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25 22:27:39 | 显示全部楼层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秀山府通〔2019〕  号


      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构建和谐、文明、宜居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对本区域内犬只管理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我县中和街道、乌杨街道(乌杨社区、天桥社区、流秀桥社区)、平凯街道(凤栖社区、护国社区、平建设区)、官庄街道(乜敖社区、官联社区)和洪安边城景区、川河盖景区为犬只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犬只管理一般管理区。


二、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在经免疫和取得免疫证明后,携犬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养犬登记,由辖区派出所制发养犬证,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有过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饲养犬只应当到兽医部门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免疫证明后,方可饲养,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三、花灯广场、中和广场、武陵广场、滨江公园、西街民俗文化景区、凤凰山花灯民俗文化旅游区(含微电影城、花灯美食街)和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其他公众场所为犬只禁入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犬进入,但司法机关执行公务的除外。


四、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二)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三)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戴嘴套。禁止将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公众场所。
(四)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五、犬只出现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性攻击特征性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养犬人应及时进行捕杀,并及时报告兽医部门。对发现的流浪犬、无主犬,应立即报告辖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公民可就地捕灭。


六、凡违反本通告第二、三、四条之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罚款、收容犬只等处罚。


七、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犬只管理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9年  月  日起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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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7 14: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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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8 09:26: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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