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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一网名为“食辣酒稳”的网民在秀山某微群中炫耀在秀山川河盖山场放置铁夹猎捕到一只野生动物。《秀山这伙人捕杀野生动物,还在网上炫耀》从所发的图片看,该野生动物疑似国家三有动物“小麂”。 接到该舆情后,秀山县森林公安局立即组织民警开展调查。因“食辣酒稳”自称在川河盖猎捕到该动物,民警判断其极有可能为龙池、涌洞片区人,遂与辖区涌洞、龙池派出所联系查证“食辣酒稳”真实身份信息。经多方摸排、核实,查明其为秀山县涌洞乡楠木村民谭某某(40岁)。随后,民警赶至谭某某家,经其亲属辨认为谭某某本人,其已外出务工20余天,目前在福建省晋江市某工厂务工。 经与谭某某本人电话联系,其承认图片是自己发出,图中的动物为“小麂”,系自己在福建晋江陈㙌镇务工的纸厂老板在晋江本地购买,购买意图不明,自己只是为了炫耀才在秀山一微信群中发布并谎称本人在川河盖猎捕所得。 县森林公安局对其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其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谭某某承认了错误,并表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目前,县森林公安局已向福建省晋江市森林公安机关提供了该线索。 小麂,又称山吠鹿、犬麂、角麂等,小型鹿科动物,栖息在稠密灌丛中。主要分布于我国亚热带地区,四川、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一带,属国家国家保护的三有(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
在此,森林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同时请广大市民提高野生动植物保护意识,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举报。
非法捕杀 国家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 非法捕杀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四十五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五十一条: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文来源:秀山县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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