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记] 撼动地球之第20章王洪成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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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5 15: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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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起诉,内容如下: 被告人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 一九九二年末,被告人王洪成组建了哈尔滨市洪成新能源膨化剂有限公司及哈尔滨市洪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厂,先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霞曼街二十五号、道里区通达街一百二十号、哈尔滨轻工化学总厂、太平区哈东路二百五十七号及道里区康家五道街九号等地组织生产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由于生产无产品标准、生产工人不固定、生产设备简陋、手工作业、对产品质量无检验,造成产品质量低劣。为获取非法利润,被告人王洪成以使用其产品可节油20%30%为名,销售其生产的伪劣产品,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至一九九五年二月,共销售伪劣重油膨化剂四十余吨、重柴油膨化剂二十余吨,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四十六万元。其中,一九九三年二月通过辽宁国际科技经贸公司经理曾旭销售给沈阳冶炼厂重油膨化剂十五吨,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二万五千元;一九九三年二月销售给辽宁省沈阳市国社实业发展公司重油膨化剂一千四百四十八箱,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一九九三年二、三月间,售给江苏省淮阴市科技经济信息中心重油膨化剂五吨,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一九九三年二月销售给海南省海口市洪成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重柴油膨化剂八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至一九九四年七月销售给浙江省杭州市桐庐洪风新燃料开发公司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共六点八吨,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万元;一九九四年一月销售给广东省新以太科技发展公司重柴油膨化剂二十八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万元,一九九四年十一月至一九九五年二月销售给上海赢得实业总公司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共七吨,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三万五千元。经上述单位多次试验检测,被告人王洪成销售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配制后出现油水分层、黏度大、热值低、不节油、不能使用的问题。经清华大学煤燃烧工程研究中心鉴定:掺水膨化剂燃料的低位发热量降低,燃烧效率不变,热能利用设备热效率略有下降,未发现有节能效果。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对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的成分分析结果证实:从膨化剂的组成和作用看,它不具备有将水膨化成油的能力,它只是一种效率很低的乳化剂。现王洪成销售的重油膨化剂和重柴油膨化剂仍在各购货单位存放。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将被告人王洪成捕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有被告人王洪成生产销售的、存放在各购货单位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等物证;有银行汇票、现金收据等书证;有证人刘怀良、曾旭、佟晶石、石海云、李道发、徐文华、俞正良、李政、陈达伟、胡杭得、兰公白、李功法、秦玉金、王淑丽等证言笔录;有清华大学煤燃烧工程研究中心的技术鉴定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的成分分析结果报告书;被告人王洪成对生产、销售情况供认不讳,否认其生产和销售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是伪劣商品。但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洪成目无国法,生产、销售不具备基本使用性能的伪劣产品,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危害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一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院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主义生产、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洪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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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15: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1996年8月1日,时任国务院秘书长、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罗干同志在中南海主持中央协调会议,再次听取了查处“9614”专案工作的情况汇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12个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了会议。8月14日,国务院发出《听取查处王洪成经济犯罪问题专案侦办工作汇报的会议纪要》,原则同意黑龙江省的专案侦办工作汇报意见,并提出半年多来专案组做了大量工作,已基本查清了王洪成涉嫌犯有为牟取非法收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尽快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1996年10月10日,早晨7时10分,4辆警车拉响警报从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呼啸驶出,化名“丁山”的王洪成,被“9614”专案组及10名武警押送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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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15: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洪成作出如下判决: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洪成:男,44岁,原系哈尔滨市洪成新能源膨化剂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于1996年4月12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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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15: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1996年11月8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洪成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2年末,被告人王洪成组建哈尔滨市洪成新能源膨化剂有限公司,先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霞曼街25号、通达街120号等地组织生产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由于王洪成将其开发的所谓"技术成果——"水变油"技术不断推出演示,加之当时的部分新闻媒介的宣传、报道,使"水变油"技术当时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
1993年2月,沈阳冶炼厂曾某到哈尔滨找王洪成,要求购买"水变油"技术。王称加密问题没有解决,可以卖膨化剂,并许诺可以节油30%。曾某信以为真,于同月23日,用40万元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油膨化剂15吨。后该厂按王提供的工艺流程兑制使用,发现热值不够,发热量随掺水量增加而成比例下降,满足不了基本使用要求,遂要求退货,王称待新的膨化剂出来后给兑换,不同意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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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15: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2月,沈阳市国社实业发展公司经理佟某通过新闻媒介得知王洪成的"水变油"技术,便到哈尔滨与王洽谈,王向其许诺使用膨化剂可节油50%,佟便花50万元购得重油膨化剂20吨。后因不能使用,找王退货,王洪成拒绝。
1993年2月,江苏省推阴市科技经济信息中心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油膨化剂5吨,付款20万元。之后,王派其公司职员去淮阴指导试验并更换了燃烧设备,但经多次试烧,均发生熄火现象,无法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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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15: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2月,海口洪成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柴油膨化剂1.5吨,付款20万元。经海口电厂多次试烧,均未达到正常效果,无法正常燃烧。该公司多次找王要求退货,被王拒绝。
1993年12月至1994年7月间,浙江省杭州市桐庐洪风新燃料开发公司共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6吨,付款90万元。经多次试烧,均出现油水分层、热值低的现象,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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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15: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1994年1月,广东省新以太科技发展公司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柴油膨化剂5吨,付款100万元。该公司按王提供的方法混兑试烧。出现油水分层、炉温降低并经常熄火现象。多次找王退货,王以无钱为由拒绝。
1994年11月,上海赢得实业总公司从王洪成处购买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7吨,付款73万元。因试烧过程中出现油水分层、燃烧不稳的现象,不能使用,找王退货,被王拒绝。
被告人王洪成及其辩护人均以被告人生产、销售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不是伪劣产品为由,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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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15: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992年末,被告人王洪成先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霞曼街等地组织生产了不具备基本使用性能的劣质产品——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为获取非法利润,被告人王洪成以其生产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在使用时可节油20%-30%为名,骗取购货方的信任,销售其伪劣产品。自1993年2月至1994年11月间,先后向沈阳冶炼厂等七家单位,销售伪劣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60余吨,违法所得人民币39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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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15: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于1997年10月23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洪成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没收被告人王洪成私产住宅房七处、轿车二辆,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洪成不服,以生产、销售的膨化剂不是伪劣商品为由,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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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15: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某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洪成生产、销售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不具有节油的性能,属不合格产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洪成在生产、销售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所得数额在数百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洪成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某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7年11月 14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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