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绿叶草根 - 

[原创] 绿叶散文第3集心海情涌第1章哲理散文之常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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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11: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        权力、干股与化公为私
有的官员错误认为,只要与行贿人形成经营关系,得到的好处就是“利润”和“分成”,不算受贿。因此,他们往往以参股、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形式,用经营关系掩盖钱权交易。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塘厦分局原局长罗东胜与某消防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是朋友。李某为得到消防工程审批和验收方面的关照,便让罗东胜入干股。罗东胜多次通过干股分红名义接受该公司贿赂161万元,利用职务为该公司谋取利益。罗东胜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土地和矿山等资源本来是国家的、全民的,但经手管理的官员、管官的上级官员,把这些资源视为个人可用资源,喜欢给谁就给谁,受惠者或者是亲友,或者是铁杆哥们,大家都在一股风(裙带风)、一个网(关系网)里,投桃报李,大家得利,于是“干股”顺理成章地从地下冒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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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11: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干股”,其实不“干”,这是腐败分子利用手中权力把国家资源化公为私,恩赐给了一些人,于是这些人才心甘情愿地向施恩者奉送干股。权钱交易而已,岂有他哉?
所以,干股也好,利润也好,分成也好,都不是官员应得之物,收之即为受贿,多么高深的诡辩都掩盖不了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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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11: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五、“牵线搭桥”析
        “我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牵线搭桥得点好处,不是受贿。”
         还有的官员认为,只有在自己权限管辖内才具有“职务之便”,在权限管辖之外利用自己的关系为请托人“牵线搭桥”,办事收钱不是受贿犯罪。
         浙江省委原书记王华元涉嫌受贿771万元,另有895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中不少受贿行为发生在不在其职权管辖的领域,而是他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关系,为他人在工程建设等经济活动中“牵线搭桥”,使他人谋取利益,自已从中受贿。2010年,王华元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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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11: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牵线搭桥”,要看牵的什么线,搭的什么桥,王华元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关系牵的线,已经不是马其诺防线,而是为人谋私利的黑线,其桥也是牟取暴利之桥。
        这线这桥,都是“职务之便”牵就搭好,明摆着以权为他人谋私,进而换取好处。
        为什么他不去为困难群众牵线搭桥,让他们脱贫致富,这是因为他认为得不到好处,觉得白费精力,把人民公仆该干的事早忘之脑后,良知已被狗吃,所以,他为财神老板这样的牵线,是把自己送上耻辱柱的缧绁;这样的搭桥,是把自己送进地狱的奈河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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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11: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良知的人,其实早就知道:此线,不能乱牵;此桥,不能乱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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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11: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六、        名义与实质
“以单位名义收点回扣,给大家搞点福利,不是犯法。”李卫庆狡辩振振有词,其实不值一驳。
         广西交通基建管理局原局长李卫庆为了搞创收,让全局职工集资成立了两家公司,与承建方进行不平等竞争。此后,该公司先后收取了185万元的回扣进入基建局的小金库,作为福利发放给全局职工。后来,又利用广西职工技术协会基建局分会名义,接受承包商财物,分发给职工。
         法院以基建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400万元;李卫庆因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李卫庆此举,以公之名,行为私之实,把私分国家财产称之为分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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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11: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卫庆只是小巫,与某些央企比较起来,不过是小巫见大巫。
这些央企“老大”为什么始终长不大?因为某些官员腐败了,变着法儿损公肥私、化公为私。报假账,把赢利谎报为天文数字,然后巧立名目,大肆分发、侵吞国家财产。不查处这些人,央企不仅长不大,还会夭折!       
某些央企的某些官员,心中只有顺手牵羊、监守自盗,视国家财产为私产。这样的官员还有什么良知?让没有良知的官员理企业,都是请鬼看病。还有什么银监会、证监会高官高管,自己海贪犹未知足,再让夫人包揽福彩巨利,也是化公为私的“高超”手段。
拍案问天,抑制不住火焰,是彻底查处这些贪官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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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11: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七、        集体研究与个人决断
“这是经集体研究的,也不是我个人的责任。”
          有的官员认为,有些问题只要经过“集体研究”,即使违法违纪了,个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2005年底,郑州电信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丁继平召开领导班子会议, 他在会上提出,从公司账上套些钱来给大家分。他们集体研究后决定:财务部经理冯某负责虚开发票,经营部主任苏某负责报账,丁继平则审批签字,套出800余万国有资金,然后私分侵吞。经法院审理,丁继平以犯贪污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该案中其他十人均被判刑。由此可见,“集体研究”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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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11: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对国家财产、国有资金进行私分侵吞,都是违法犯罪。奉令办事者给各位送上红包,大人喜滋滋认为,这是自己该得的份额,绝非受贿。至于国库被挖空,社会主义墙脚被掏空,他们或者看不到,或者视而不见乃至熟视无睹,因为这几个大人本身就是一群硕鼠
只要是贪污受贿,“集体研究”也好,“个人决断”也好,都是违法违纪行为,“集体研究”的是系统腐败,一、二把手负主要责任;“个人决断”是个人腐败,个人决断者负完全责任
每个人都有责任, 有良知者为国家和民族利益负责;没有良知者,攫取国家和民族利益,只能被问责,只能负法律责任
前者为公,后者为私;前者为杰,后者为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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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11: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绿叶散文第3集心海情涌第1章哲理散文之论“实”

这里的,是实事求是的,是实事、实情、实理。没有,没有实事,是无论如何也求不出来的。的反面是虚,是假,是主观臆断。根据虚假的、主观臆断的情况决定工作方针,不但求不了,而且处处违背客观规律。凡是这样行事的,十个有十个要失败。
  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就是真的、善的、美的;就是当老实人,说老实话,做老实事,不弄虚作假,不扯谎调皮。因此,的意义即包含真实,也包含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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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IP属地: 广西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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