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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9 11: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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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权力、干股与化公为私
有的官员错误认为,只要与行贿人形成经营关系,得到的好处就是“利润”和“分成”,不算受贿。因此,他们往往以参股、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形式,用经营关系掩盖钱权交易。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塘厦分局原局长罗东胜与某消防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是朋友。李某为得到消防工程审批和验收方面的关照,便让罗东胜入干股。罗东胜多次通过干股分红名义接受该公司贿赂161万元,利用职务为该公司谋取利益。罗东胜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土地和矿山等资源本来是国家的、全民的,但经手管理的官员、管官的上级官员,把这些资源视为个人可用资源,喜欢给谁就给谁,受惠者或者是亲友,或者是铁杆哥们,大家都在一股风(裙带风)、一个网(关系网)里,投桃报李,大家得利,于是“干股”顺理成章地从地下冒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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